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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

1999-10-21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(记者吕贤如)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今天表示,11月1日起开征的“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20%的个人所得税(以下简称“利息税”)”的征收范围不包含国债利息收入,个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继续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。

这位负责人说,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》明确规定“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”,因此,11月1日开征“利息税”后,有关国债利息收入的税收政策将继续保持不变,即无论是过去发行尚未到期兑付的国债,包括记账式国债、凭证式国债、无记名国债和定向国债,还是将要发行的各类国债,均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税。这样,1999年凭证式(三期)三年期、五年期国债发行利率将比同期银行存款实际收益分别高28.7%和28.9%,是个人投资者理想的投资工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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